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消息,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开始施行。
实施意见显示,北京市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数量调控。北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的原则,依据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车辆租赁率、运营收益等合理确定租赁车辆规模,对备案车辆统一发放租赁车辆备案电子证,促进市场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督促备案企业名下“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车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还对车辆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1日起,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运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为“租赁”;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租赁车辆,应在明年3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对逾期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管理注销。在规范新业态发展方面,实施意见也提出了要求。分时租赁企业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制度,落实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开展分时租赁或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租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超过备案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予以管理注销。《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只要车辆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就没有时间限制。
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企业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完成押金和预付资金清退。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完车辆备案注销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备案注销手续。(王鸣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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