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迎来一波修订。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简称《独立董事规则》),该规则自即日起实施。其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而在此次新规发布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那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主要修订哪些方面?修行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专家对此怎么看?
修订三方面问题
早在2001年,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
具体而言,《独立董事规则》共七章三十条,涵盖独立性要求、任职条件、独立董事职权、履职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实用性。具体而言,《独立董事规则》在《独董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如《独董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董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独董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董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独立董事规则》修订仅是大修的前奏。此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就曾公开透露,中国证监会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为何要修订
2021年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案”一审判决。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结果,意外地让A股近1.4万名独董站上了风口浪尖。
根据判决结果,“康美案”的5名离任或在任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根据康美药业年报,上述独立董事的年均薪酬在10万元左右。
领着“卖白菜”的薪酬、付出“卖白粉”的代价,几位独董也被人戏称为“最惨独立董事”。这一巨大的争议,刚好发生在我国资本市场引入独董制度20周年之际。
康美独董被罚超3亿元,多家上市公司独董上演“大逃亡”。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22日,10天内至少有26家上市公司的27名独立董事辞职。
因不少涉及独董辞职的企业曾现违规事件或将面临索赔风险,独立董事辞职,被投资者关联到所属公司财务状况与合规情况等层面。对此,陆续有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表明独立董事辞职是因为职位调动等个人原因,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无关。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落地20年至今,饱受独立董事“不独”、“不懂”、“花瓶”、“签字机器”等诟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在重大项目决议、股权收购、人事任免、财报审议及日常管理等事务中,有11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投出了反对票或弃权票,表达了相对独立的判断与态度。还有独立董事为争取权利公开炮轰董事会高层。
多位学者表示,康美药业的法院判决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唤醒了市场对于独立董事责任的重视,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也将面临改革挑战。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田轩认为,尽管走过了20年的探索之路,“勤勉尽责”这四个字,对于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至今仍是一句空谈。与国外运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环境有所不同,由于缺乏独立的选拔、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我国的独立董事长期以来都处于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尴尬境地。
田轩指出,相比于“追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专家:具有积极意义
王建军指出,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是《公司法》规定的治理要求。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2021年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案”一审判决。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结果,意外地让A股近1.4万名独董站上了风口浪尖。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认为,康美案带来的启示是,如何在强化独立董事运作合规性的基础上,抓紧完善相关独立董事配套制度,推动独立董事制度从有到优,不断提升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田轩认为,康美案对独立董事的处罚,再次唤醒了市场对于独立董事责任的重视。但如果不能从整体上解决制度的问题,而一味聚焦于苛责和处罚,恐怕会陷入“无人敢为独立董事”的又一轮恶性循环。因此,相比于“追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郑志刚接受采访时指出,独立董事是董事会制度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其在上市公司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得到肯定,对于未来独董扮演更加关键的角色提供了一个相应的制度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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