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资金监管存漏洞 铤而走险谋私利
严查公职人员高利转贷
(资料图)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统计局原党组书记高连珠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涉嫌高利转贷犯罪。梳理近年通报,包括湖南省韶山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兴隆,云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维,河南省巩义市原副市长杨红伟在内都涉及此类问题。利用职权或公职人员身份通过高利转贷谋利问题引起纪检监察机关关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不仅不诚信,更会扰乱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规避信贷审批监管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浙江省江山市监委委员毛江平说。
记者注意到,高利转贷的主体是借贷人,这意味着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高利转贷行为的主体。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案管室主任罗佛生认为,公职人员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尤需引起警惕。
高利转贷使用的是信贷资金。罗佛生告诉记者,公职人员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本身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无关系,一定程度上隐含侵害职务廉洁性的问题,而不单纯是公民个人的行为失范。此外,若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无资金需求的管理服务对象主动提出放贷收息,则还可能涉嫌索贿或受贿。
根据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最高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党员、公职人员实施了高利转贷行为,即使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应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违纪违法成本不可谓不高,为何仍有公职人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而公职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影响为其提供了便利。
有的借公职人员身份便利套取信贷资金谋利。毛江平分析,公职人员获取信贷资金的优势,让少部分人动起了“歪脑筋”,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在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转手就将这些资金借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
有的借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先是借银行行长的身份结识掌握资源和有资金需求的各类人员,为高利转贷“撒网”。随后与他人商议到自己所在支行办理贷款,并以15%的年化收益出借。此后,他利用职务之便,推动银行贷款审批流程“一路绿灯”,对伪造的贷款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顺利将所获贷款转借,获得高额利益。“解鹏与他人共谋,利用职权进行高利转贷并获利71万元,暴露出对这部分公职人员存在的监管漏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浦雪菲说。
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组长汪俊能注意到,高利转贷存在主观方面转化的情况。比如,该市某局公职人员赵某应朋友周某请求办理了信用贷款,贷款成功后一段时间转借给周某,且赵某与周某没有明确约定收受高额回报,此时在赵某主观上并没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的故意。“但此后,赵某再次向周某转贷后便开始收受其高额利息回报,二人随即也对这种高利转贷模式达成共识,赵某就存在主观方面的转化。”
此外,多位纪检监察干部提到监管缺位问题。其中原因,既有行为人反复转移资金躲避监管,又有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尚未完全打通,无法做到全程、全覆盖监督。
防治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行为不能一蹴而就,要从压实责任、从严监管、警示教育多管入手共同织牢防控网络。
五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压实相关行业部门责任。“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监督金融机构履行责任,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从源头杜绝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浙江省江山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向相关部门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与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监管合力,严把公职人员贷款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严格审查贷款用途,加强贷款资金去向和使用情况动态把控和全周期监督,筑牢防治高利转贷的“防火墙”。
结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加强了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情况通报和问题倒查,倒查是否存在高利转贷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江苏省无锡市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就高利转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推动制定完善党员干部相关行为规范,将高利转贷列为“不能为”行为之一,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家访制度,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防范化解苗头性问题。
在发挥教育治本功能方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自觉认清高利转贷行为的性质危害,起到通报一案、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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